全市卫监系统开展《处方管理办法》颁布两周年专题宣传活动
时值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实施二周年之际,为了规范上海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,提高医师处方质量,促进临床合理用药,保障老百姓医疗安全,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5月18日组织各区县开展“加强精麻药品管理,确保医疗质量安全”专题宣传活动。
本次宣传活动设一个主会场和19个分会场,市卫监所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(东院)设主会场,19个区县在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立分会场。通过宣传版面、现场咨询、发放宣传资料、向过往群众及医务人员进行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内容的宣传和咨询、解答现场群众有关投医问药以及医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,受到了市民及广大医务人员的欢迎。
近年来,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,老百姓对医疗保健的要求也愈来愈高,如何提高医疗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受到各界关注,也是老百姓的呼声,规范合理用药,提高处方质量,也是规范医疗行为、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方面,对于减少医疗纠纷,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《处方管理办法》中明确规定处方书写、开具、审核调剂的有关要求,如对药品的用法用量、处方外配、处方调剂交付也都做了详细规定,处方当日有效,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,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,但有效期极长不得超过3天。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;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;对于某些慢性病、老年病或特殊情况,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,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。除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,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。为门(急)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、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、首类精神药品注射剂,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;其他剂型,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。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首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,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,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,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、用法、用量,包装;向患者交付药品时,应当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,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、用量、注意事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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